金年会

金年会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

發表于: 2020-10-26 點擊: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不斷健全學生資助制度,根據當前學生勤工助學工作的新特點及新需要,根據《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管理學生勤工助學工作,促進勤工助學活動健康、有序開展,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發揮勤工助學育人功能,培養學生自立自強、創新創業精神,增強學生社會實踐能力,特制定本辦法。

勤工助學學生是指全日制在校學生,包括三年制大專、五年制大專和三年制中專。

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餘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實踐活動。

勤工助學是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是實現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學活動應堅持“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按照學有餘力、自願申請、信息公開、扶困優先、競争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由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

勤工助學活動由學校統一組織和管理。學生私自在校外兼職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

第二章 組織機構

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全面領導勤工助學工作,學校的宣傳、學工、财務、人事、教務、科研、後勤、團委等部門配合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開展相關工作。

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下設專門的勤工助學,具體負責勤工助學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學校職責

組織開展勤工助學活動是學校學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學校要加強領導,認真組織,積極宣傳,校内有關職能部門要充分發揮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員配備、資金落實、辦公場地、活動場所及助學崗位設置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為學生勤工助學活動提供指導、服務和保障。

加強對勤工助學學生的思想教育,培養學生熱愛勞動、自強不息、創新創業的奮鬥精神,增強學生綜合素質,充分發揮勤工助學育人功能。

第十條 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勤工助學相關規定的學生,可按照規定停止其勤工助學活動。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違反校紀校規的,按照校紀校規進行教育和處理。

第十 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完善本校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實施辦法。

第十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籌措經費,設立勤工助學專項資金,并制定資金使用與管理辦法。

第四章 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職責

第十 确定校内勤工助學崗位。引導和組織學生積極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指導和監督學生的勤工助學活動。

第十 開發校外勤工助學資源。積極收集校外勤工助學信息,開拓校外勤工助學渠道,并納入學校管理。

第十 接受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申請,安排學生勤工助學崗位,為學生和用人0單位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

第十 在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的領導下,配合學校财務部門共同管理和使用學校勤工助學專項資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學崗位的報酬标準,并負責酬金的發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 組織學生開展必要的勤工助學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維護勤工助學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十 安排勤工助學崗位,應優先考慮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對少數民族學生從事勤工助學活動,應尊重其風俗習慣。

十九 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有毒、有害和危險的生産作業以及超過學生身體承受能力、有礙學生身心健康的勞動。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學崗位設置

第二十條 設崗原則:

(一)學校應積極開發校内資源,保證學生參與勤工助學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學崗位設置應以校内教學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學校公共服務等為主。按照每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月平均上崗工時原則上不低于20小時為标準,統籌安排、設置校内勤工助學崗位。

(二)勤工助學崗位既要滿足學生需求,又要保證學生不因參加勤工助學而影響學習。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時間原則上每周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寒暑假勤工助學時間可根據學校的具體情況适當延長。

第二十 崗位類型:

勤工助學崗位分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

(一)固定崗位是指持續一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崗位和寒暑假期間的連續性崗位;

(二)臨時崗位是指不具有長期性,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完成任務的工作崗位。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學活動管理

第二十 學校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統籌管理校外勤工助學活動,并注重與學生學業的有機結合。

第二十 校外用人單位聘用學生勤工助學,須向學校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提出申請,提供法人資格證書副本和相關的證明文件。經審核同意,學校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推薦适合工作要求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七章 勤工助學酬金标準及支付

第二十 校内固定崗位按月計酬。以每月40個工時的酬金原則上不低于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制定的最低工資标準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為計酬基準,可适當上下浮動。

第二十 校内臨時崗位按小時計酬。每小時酬金可參照學校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标準合理确定,原則上不低于每小時12元人民币。

第二十 校外勤工助學酬金标準不應低于學校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标準,由用人單位、學校與學生協商确定,并寫入聘用協議。

第二十 學生參與校内非營利性單位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由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從勤工助學專項資金中支付;學生參與校内營利性單位或有專門經費項目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原則上由用人單位支付或從項目經費中開支;學生參加校外勤工助學,其勞動報酬由校外用人單位按協議支付。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 在校内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及用人單位須遵守國家及學校勤工助學相關管理規定。學生在校外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必須經學校授權,代表學校與用人單位和學生三方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簽訂協議書并辦理相關聘用手續後,學生方可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協議書必須明确學校、用人單位和學生等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如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的處理辦法以及争議解決方法。

二十九 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若出現協議糾紛或學生意外傷害事故,協議各方應按照簽訂的協議協商解決。如不能達成一緻意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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