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年会

學籍管理辦法

發表于: 2020-10-26 點擊:

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八條  凡屬我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及身份證按學校規定的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向學校請假,并出具相關證明,請假期限不超過2周。未請假、請假未獲批準或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  新生參軍入伍、因病等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最長期限兩年,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向學校學籍管理部門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後,憑錄取通知書和保留入學資格手續辦理入學。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條  學校在新生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者辦理入學手續。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内按招生規定對其進行複查,經複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學籍。對複查不合格者,學校視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其入學資格。新生入學後,學校分三個階段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複查和審查,複查和審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緻;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别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複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為複查不合格,學校将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将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複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适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内經治療康複,在學校新學年開學一周内可以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複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逾期不申請或複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  參軍的新生,須按照相關規定,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退役後兩年内,憑相關材料于開學前返校辦理報到入學手續;若重新報名參加高考,視為自動放棄原入學機會,入學資格不再保留。

第十二條  每學期開學初,學生必須按校曆規定的時間到學校辦理報到注冊手續,任何人不得為他人代注。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者,必須提前辦理請假手續,否則按曠課處理;未獲準假或請假逾期超過兩周不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十三條  對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學生,學校不予注冊。對于未準注冊的學生不得參加學校的各項教學活動,如擅自參加教學活動,其考核成績無效。

第十四條  學生實行學年收費制度,即根據學生的學習年限按學年收繳學費。

第十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此類學生辦理有關手續後,學校将予以注冊。

第二節  學制與學習年限

第十六條  金年会大專學制為三年或五年,中專學制為三年。

第十七條  大專最長學習年限為五年或七年,中專最長學習年限為五年。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但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内完成學業。自主創業學生最長學習年限為六年或八年,參軍學生保留學籍至退伍後兩年。

第十八條  學校實行學年收費制度,即:根據學生的學習年限按學年收繳學費。

第三節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九條  學生必須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學籍檔案。

第二十條  考核方式分為考試、考查兩種形式。考核成績的評定分為百分制和五級分制兩種。考試成績采用百分制的,60分為合格;成績采用五級分制為:優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一條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核,必須在考核前辦理緩考手續。

(一)學生因病不能參加課程考核的,須在考核前經過學院核實批準後向教務處提出書面緩考申請,同時提交相關證明,經教務處批準後方能生效。

(二)除極特殊情況外,因事一般不批準緩考,如必須申請,須在考核前通過所在學院向教務處提出書面緩考申請,經批準後方能生效。

(三)每門課程緩考隻能申請一次,緩考成績按正考記載。緩考成績不及格者隻能在畢業前進行補考。

第二十二條  學生跟崗實習和頂崗實習的考核結果應當記入實習學生學業成績,考核結果分優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五個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學生準予畢業,實習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畢業。

學生參加創新創業實踐活動取得的成果計入實習成績,如創新創業實踐活動和跟崗實習、頂崗實習均有成果記錄,則按優秀計入實習成績。

第二十三條  學生體育成績評定要突出過程管理,可以根據考勤、課内教學、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綜合評定。

第二十四條  根據校際間協議,學生在其他學校修讀的課程,所取得的成績由本校予以承認後,即可按必修課或選修課成績計入本人總成績。

第二十五條  學生參加課程考核,必須取得該門課程的考核資格。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具備考核資格:

(一)曠課超過該門課程本學期授課學時三分之一的;

(二)實習(實驗)曠課累計超過該門課程在本學期實習(實驗)課時三分之一的;

(三)缺交作業(實驗報告)累計達到該門課程本學期應交次數三分之一的;

不具備考試資格的學生,不得參加正常補考,可在畢業前申請補考。每學期補考前由學生處向教務處提供未注冊學生名單,未辦理注冊手續的不具備考核資格,辦理注冊手續後可以參加正常補考。

第二十六條  每學期初補考結束後一周,各二級學院按學生學号順序打印出正考和補考成績單,并加蓋二級學院公章,上交教務處存檔。成績公布後,如學生對某一門課程的成績有疑問,可在成績公布一周之内申請複查試卷。學生要求複查試卷,須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經二級學院院長、教務處處長批準,方可複查。除評定有誤、核分有誤、記分有誤外,不得更改成績。

第二十七條  每學期初舉行的正常補考。補考仍不及格者,可參加畢業前的補考。補考課程及格成績一律按60分或合格記載。

第二十八條  畢業前補考必須辦理補考申請手續,補考者須在最後一學期初到所在學院辦公室進行注冊,由各學院教學秘書将學生補考名單和補考課程統一報到教務處備案。

第二十九條  畢業前補考考試,學生每次最多可申請10門課程,剩餘補考課程在第二年同期進行申請。第二年申請後仍有剩餘補考課程和補考後仍不合格的,将予以結業處理。

第三十條  無故曠考者和考試違紀、作弊者一律不得參加正常補考,該科成績計零分。

第三十一條  退役軍人複學或入學後,可以申請免修軍事技能訓練、軍事理論、大學體育、形勢政策、思想道德修養,可直接獲得免修課程成績。百分制考核的按75分計入成績冊,五級分制的按中等計入成績冊,如學生要求參加免修課程考核并高出規定記入成績時按最高成績計入成績冊。

第三十二條  學校不斷加強學生誠信教育,對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以适當方式予以記錄,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依據學校相關規定做出相應處理。

第三十三條  學校依據學生的學業成績,實行學業預警制度。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學期學分達不到學校相關要求的進行學業預警,預警分為黃、橙、紅三個等級。學生每學年成績不到學校相關要求的,學校給予降級處理;降級兩次學業成績仍達不到學校相關要求,應予退學處理。

第四節  請假與考勤

第三十四條  學校對各項教學活動和統一組織的集體活動實行考勤制度。學生要按要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和學校統一安排組織的一切教學活動和課外活動。因故不能上課或不能參加學校組織的集體活動者,應當辦理請假手續。未經批準擅自缺席者,按曠課處理,學校根據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五條  學生請假三天以内的,由其所在二級學院主管輔導員準假;請假一周以内的,由其所在二級學院主管學生工作領導批準;請假一周到兩個月之間的,由其所在二級學院院長批準後,報學生處審核、備案;請假超過兩個月的,須到學生處辦理休學手續。學生請病假須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事假應附相應證明。

第三十六條  學生請假期滿,須按時返校銷假。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返校者,須在假期未滿前申請續假。續假未獲批準者,必須返校。無故不返校者,學校按規定給予相應處分或處理。

第五節  轉專業

第三十七條  學生原則上應在本校就讀專業完成學業,特殊情況下,在政策規定範圍内,學校根據學生個性特點和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本人申請,可以适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三十八條  轉專業的基本原則

(一)遵循維護教育公平、公正和公開的原則;

(二)體現社會對人才需求、公正和公開的原則;

(三)遵循因材施教、有利于學生自主學習和個性發展的原則;

(四)遵循确保整體人才培養質量、轉入專業辦學條件和培養能力匹配的原則;

(五)遵循成績優秀的學生轉專業要求的原則;

(六)遵循休學創業或退役後複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原則。

第三十九條  轉專業的基本要求

(一)在堅持原則的前提下,經學生申請,對符合條件的學生,學校适當調整其所學專業,并報省教育廳主管部門審核備案;

(二)學生學習成績優秀、綜合表現突出,或有特殊才能及專長、更加适合學習其他專業者,可申請轉專業;

(三)學生由于身體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在原專業繼續學習者,或因留級、降級、休學期滿複學及入伍轉業複員以後原專業發生變化者,可申請轉專業;

(四)按國家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含五年一貫制、三二分段制、高職班(三校生)不得申請轉專業;

(五)藝術類、體育類學生不得跨科類轉入其他專業;

(六)文科、理科等不同專業科類之間原則上不能轉專業;

(七)在符合規定的前提下,學生在校期間原則上隻允許進行一次專業調整;

(八)學生轉專業的時限為第二學期,第三學期之後不再允許轉專業;

(九)轉專業的具體工作由學生處負責,學生錄取通知書與錄取數據不一緻的,一律以錄取數據為準進行學籍電子注冊;

(十)學生處要按照嚴格、規範、準确、及時的要求,做好專業調整後的備案審核及電子注冊工作。

第四十條  轉專業的程序

(一)學生本人填寫《學生轉專業申請(确認)表》;

(二)由學生本人申請,經轉出專業所在學院審核同意後,由學生處複核後報校長辦公會審定;

(三)經确認符合規定的,按照要求進行學籍異動處理,并報送省教育廳予以備案。

第四十一條  轉專業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學生本人簽字的《學生轉專業申請(确認)表》;

(二)學生因身體或其他特殊原因申請轉專業的,需要提供二級甲等以上(含二級甲等)醫院相關醫療診斷或證明;

(三)自主創業學生需提供自主創業相關證明材料;

(四)參軍退役學生需提供士兵退伍證。

第六節    

第四十二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四十三條  轉學的基本原則

(一)遵循理由充分、證據充實、以人為本、保障學習的原則;

(二)遵循嚴格控制、從嚴管理、審慎處理、集中受理的原則;

(三)遵循維護教育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十四條  轉學的基本要求

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轉學:

(一)未在我校報到入學、注冊以及未取得電子學籍者;

(二)在我校學習未滿一學期者;

(三)在我校就讀已經第三學期以後的;

(四)不同學曆層次之間者;

(五)按國家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含五年一貫制、高職班(三校生);

(六)處于休學期間者;

(七)受到留校察看以上處分者;

(八)應予退學者;

(九)轉學時涉及轉專業,而該專業屬于限制轉專業範圍者;

(十)已轉學一次者;

(十一)其他無正當理由者。

第四十五條  轉學的程序

(一)學生本人向所在學校提出轉學申請;

(二)轉出學校商函轉入學校,轉入學校複函轉出學校,轉入學校考核拟轉入學生具體情況并形成考核材料;

(三)轉出學校持轉入學校複函、拟轉學學生鑒定以及轉出學校的轉學請示(學校以正式文件呈報《關于xxx同學轉學的請示》),領取《黑龍江省普通高校轉學備案表》;

(四)《黑龍江省普通高校轉學備案表》由學生本人如實填寫,轉出和轉入學校主管學籍工作的校領導簽署意見并加蓋學校公章,由轉入或轉出學校負責學籍管理的工作人員持此表和其他相關材料一并報送教育廳學生處。

第四十六條  轉學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學生本人簽字的轉學申請書;

(二)學生本人簽字的《黑龍江省普通高校轉學備案表》;

(三)經學生處加蓋公章的省級招生部門錄取三聯單複印件;

(四)加蓋轉出學校公章的申請轉學學生已修課程成績單;

(五)加蓋轉出學校公章的拟轉學學生綜合操行鑒定報告;

(六)拟轉入學校考核證明;

(七)因患病轉學的需提供二級甲等以上(含二級甲等)醫院相關醫療診斷證明;

(八)因特殊困難轉學的需提供特殊困難證明材料;

(九)省級教育廳行政部門要求提供其他材料。

第四十七條  轉學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确認後辦理轉學手續。

第七節  休學、保留學籍與複學

第四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休學:

(一)因病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需停課治療、休養的;

(二)一學期内累計請假超過兩個月的;

(三)因自主創業需要的;

(四)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需要休學的。

第四十九條  學生休學以半年或一年為限,一般累計休學時間不得超過兩年。自主創業休學者,憑相應證明材料最長學習年限延長至六年。

第五十條  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憑入伍通知書辦理相應手續,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後兩年。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保留學籍期間學生不享受在校生任何待遇,保留學籍最長時間為兩年。

學生參軍保留學籍期間,應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五十一條  學生辦理休學,由本人填寫申請表,并持證明材料,由所在二級學院主管領導簽字同意後,到學生處辦理休學手續。

第五十二條  休學學生應在規定時間内辦理休學手續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因病休學學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  休學時間達一年者,不繳納休學期間學費。

第五十四條  休學學生複學應在學期開學注冊時持身份證、複學申請等有關證明,向所在學院及學生處申請複學。

第五十五條  學校對要求複學的學生,進行複學核查。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其複學資格,做退學處理。

第五十六條  因病休學的學生,申請複學時應當有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書證明其确已病愈并能堅持正常學習,經複查合格,方可複學;在校參軍保留學籍的學生應持士兵退役證在退役後兩年内向學校提出書面複學申請,經複查合格,方可複學。

第五十七條  學生複學後,學校将根據學生已修讀課程情況編入原專業相應年級進行學習。

第八節  升級、留級與降級

第五十八條  學生修完本學年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必修課、選修課、實踐課、實習、畢業論文設計環節等),經考核成績及格,準予升級。

第五十九條  三年制大專學生每學年第一學期經補考後不及格課程已達到四科及以上者,予以留級預警,繼續跟班學習;每學年累計課程有六科及以上經補考不合格的,予以留級。

第六十條  五年制及中專學生每學年第一學期不及格課程已達到四科以上者,準予補考,予以留級預警,繼續跟班學習;每學年累計課程有十科及以上經補考不合格的,予以留級。

第六十一條  畢業班學生考試四科以上不及格者,準予留級處理,如本人提出申請結業,經學校批準可頒發結業證書,但不再換發畢業證書;三科以下不及格者,頒發結業證書,可以在當年十一月份提出書面補考申請,并參加學院十一月中旬組織的統一補考,成績合格,補發畢業證書。畢業證書中的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同時結業證書收回。如果本人在規定時間内沒有申請,視為放棄補考,不再有機會補考和補發畢業證書。

第六十  留級的學生,如所學專業不連續招生,視學生具體情況,可轉入學制相同、相近專業。留級學生需修讀所學年級全部課程并按有關規定交納學費。

第六十  學生休學以半年或一年為限,一般連續不得超過兩年,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休學時間達一年者,可不交休學期間學費,休學期滿後,按規定降入下一年級學習。

第六十  每學期開學三周内,教務處提供經補考後仍有四科及以上不及格人員名單;每學年三年制大專學生累計課程有六科及以上經補考不合格人員名單,五年制及中專學生累計課程有十科及以上經補考不合格人員名單。

第九節  退  

第六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退學:

(一)按各專業教學計劃要求,專科學生所修課程門數累計未完成本專業教學計劃規定應修總課程門數的1/3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内未提出複學申請或者申請複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三)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或學期累計曠課六十學時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六)連續兩次退學預警的;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後,辦理退學手續。

第六十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退學登記表,如特殊情況不能親自辦理退學手續的,可委托代理人代為辦理,但須出具由退學本人簽字的委托書和退學申請(可以是傳真件或掃描打印件),方可由委托代理人代為辦理退學手續,經學生處審核,報主管校長批準。

第六十  對做出退學處理的學生,在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前,學院輔導員須将拟退學處理意見以适當方式告知學生。對經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做退學處理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達學生本人或家長;如無法直接送達學生本人或家長,采取郵寄、登報、新聞媒體公示公告等方式傳達,同時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十  退學的學生,必須在被通知之日起一周内辦理完退學手續自動離校,由二級學院負責督促學生離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學校,否則出現一切後果,由學生本人和家長負責。檔案由學生本人或家長簽字後帶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退學的學生成績從學校成績管理系統中删除,學業成績不再存檔

六十九  申請退學的學生學費按下列原則退還:學生繳納學費後,如因故退學,學校根據學生實際學習時間,按月計退剩餘學費。退學學生的退費時間以學校批準其退學時間為準;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退費時間以學校下達處分決定書的時間為準。

第七十條  學校為退學的學生提供退學證明。在學校學習一學年以下的發給學生寫實性學習證明,一學年以上(含一學年)的可以發給肄業證書。

第十節  畢業與結業

第七十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内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應當準予畢業,并在學生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

第七十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内容,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可以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學生結業後可以申請補考,合格後學校可頒發畢業證書。合格後頒發的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超出最長學習年限不再頒發畢業證書。

第十一節  學業證書管理

第七十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确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曆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

第七十  學校按照教育部相關規定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學信網)上對學生畢(結)業證書電子注冊。

第七十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應當取消其學籍,不發給學曆證書;已發的學曆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曆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被撤銷的學曆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七十  學生畢業證丢失可以申請辦理畢業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節  學生證管理

第七十  學生證是學生在校期間表明身份、參加學習和其他活動的重要憑證。我校在籍學生,應當一人一證,有多證者必須将多證主動上交學生處。

第七十  學生在每學期報到時,應持本人學生證到學生處學籍管理科辦理報到注冊手續并加蓋注冊章,注冊方為有效。

十九條  學生證中記載的乘車區間到達站,應填寫離家較近或轉乘其他交通工具較便利的火車站。如家庭地址遷移,應憑遷移地戶籍部門出具的證明,到學生處辦理變更。

第八十條  學生因畢業、轉學、退學或被開除學籍等情況發生學籍變動時,應當到學生處辦理學生證注銷手續,否則不予辦理離校手續。

第八十  學生在校期間,如學生證丢失,可按學校規定時間補辦。

第八十  學生證隻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轉送他人,不得擅自塗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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